關于知識的概念,人們可以追溯到人類的起源時期。但是,關于“版權”的概念是在近代才引起立法界的重視。在歐洲,作者及版權的概念最早出現(xiàn)在英國安娜女王統(tǒng)治時期頒布的“英國憲章”中。版權的概念在羅馬時期得到了進一步加強。直至伯爾尼公約的簽署,作者地位的這種概念在世界文化史上才到達了一個轉折點。當然,版權發(fā)展到今天,解決一個或幾個人的知識傳播的經濟劃分問題曾經歷了相當長的歷史時期。
伴隨新技術的發(fā)展,書面文字傳播速度的加快,通過網絡人們可以訪問任何數(shù)據庫里的信息,但隨之而來的是版權問題、復制權問題和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在任何情況下,知識產權都屬于只有法律才能回答的技術問題。技術進步引導了新工業(yè)的出現(xiàn),也為文件的復制和傳播提供了新方法。這種變化向作者也向其他一些組織,例如ISO等標準化機構提出了新的挑戰(zhàn),這其中也包含著新的風險。其中光纖技術、國際互聯(lián)網通信元疑必將影響我們的工作環(huán)境。這些技術的迅速發(fā)展之所以引起ISO及其成員團體的重視,是因為標準化工作的經費來源相當大一部分依靠技術文件的銷售和版權的使用。當然,這種發(fā)展也會波及把國際標準轉化為國家標準的ISO成員。因此要求,對ISO中央秘書處和成員團體對ISO知識產權保護給予足夠重視。
為了避免負面效應的發(fā)生,ISO迅速地做出決定,要根據版權法來保護標準和出版物的版權,并通過把國際標準轉化為國家標準的方式把文本使用權轉讓給成員團體。ISO理事會為此制定了一系列權威性的政策文件,用以保護ISO版權和文本使用權。
在ISO的128個成員團體中,雖然發(fā)展中國家的數(shù)量占2/3,但是發(fā)達國家無論在會費交納比例上還是在技術管理上都占有絕對的優(yōu)勢。這些國家實行的都是市場經濟體制,其標準化機構均為非政府機構。他們的財政收入主要來自成員會費和出版物的銷售,來自出版物銷售的收入大約占整個年度預算的1/3到1/20例如挪威占68%,荷蘭占58%,德國占52%,奧地利占52%,瑞典占50%,瑞士占47%,新西蘭占38%,意大利占35%,美國占33%,芬蘭占32%等。
對于ISO來說,來自出版物和版權方面的收入更是涉及其經濟命脈的大事。1997年,在ISO中央秘書處的經費預算為30萬瑞士法郎,來自銷售和版權收入為10萬瑞士法郎,占總預算的33.3%。
從整個ISO的財政體系來說,經費總預算為1.5億瑞士法郎,其中80%的經費約1.2億瑞士法郎由承擔TC/SC秘書處的成員國支付。用于中央秘書處的運作費用只有20%,即3000萬瑞士法郎。在支持TC/SC運作的工作中,成員團體在管理方面所需費用占36.5%,在其他活動例如登記和分類工作所需費用占42%,來自銷售方面的收入占21.5%。ISO中央秘書處,來自銷售的收入占35%,來自成員國的會費收入占65%。 ISO的所有TC/SC會議均在成員國召開,ISO中央秘書處從不召集TC會議,每年有12個ISO會議在世界各地召開。為此,東道國要付出大量的人力和財力組織這些會議。
ISO(也包括IEC)為了保證占1/3的預算來源于銷售方面的收入,自1992年起,開始制定一系列有關版權方面的規(guī)章制度。目前已經發(fā)布的文件及其內容是:
(一)ISO、IEC版權、文本使用權和銷售政策(POCOSA)
POCOSA政策于1992年制定,1993年1月1日生效實施。這項政策的原則是:在世界上最大限度地傳播國際標準;國際標準的文本使用權屬于ISO;各成員團體要保護ISO國際標準版權的完整性;各成員團體要預防非法復印和/或非法銷售現(xiàn)象的發(fā)生;版權糾紛根據瑞士法律在ISO總部所在地解決。
POCOSA政策在成員團體翻譯ISO文件方面的規(guī)定是:如果翻譯國際標準或技術文件以外的ISO出版物用于內部使用的免費;用于銷售目的的,應將凈收入20%的費用上交ISO中央秘書處。如果翻譯國際標準和技術報告,用于采納為國家標準的免費;用于制定ISO標準或技術報告的免費;用于銷售目的的,應將凈收入的20%上交ISO中央秘書處。
POCOSA政策在成員團體銷售國際標準方面的規(guī)定是:在本國銷售ISO標準是成員團體的基本職責;ISO須與成員團體協(xié)商一致后才可以指定一個第三方團體作為在該國的發(fā)行單位。ISO中央秘書處直接接受來自用戶定單的條件是:確定文件的價格;將按照目錄價格收取收入的20%分成給所在國的ISO成員團體;ISO成員團體不反對上述直接銷售。
POCOSA政策在成員團體復印文件方面的規(guī)定是:將國際標準作為國家標準進行復印,從版權的角度來說ISO是允許的;銷售復印的國際標準按每頁225瑞士法郎收取復印費并將凈收入的40%上交ISO中央秘書處;復印國際標準草案(DIS)用于銷售目的的,將凈收入的30%上交ISO中央秘書處;復印TC/SC工作文件用于銷售目的的,將收入的10%上交ISO中央秘書處。
POCOSA政策對第三方團體復印文件方面的規(guī)定是:須由ISO中央秘書處進行談判;須征得ISO成員團體的同意;如復印ISO技術刊物、雜志和標準的摘要,內容不超過10%的,須得到ISO中央秘書處的同意;如果超過10%的,須簽訂多國版權使用協(xié)議(MCEA)。
由于電子版本的國際標準大量進入市場,1997年又出版了POCOSA補充本,內容增加了ISO標準電子版本的處理辦法,該文件堅持了POCOSA的原有原則,但更加強了版權保護的具體措施。 (二)向外部組織授權使用版權和文本使用權用于兩個或多個國家的規(guī)則和程序(MCEA) MCEA是POCOSA的一個補充文件,于1995年2月開始生效。在工作程序方面,該政策分為三個級別:第一級,要通知相關成員團體;第二級,向有關成員團體咨詢;第三級,任命一個高級別的談判小組。具體操作程序是:①ISO中央秘書處從第三方團體接受使用ISO文本的要求;②該第三方團體要填寫一份征求意見表;③ISO與信息系統(tǒng)和服務委員會(INFCO)主席進行磋商;④ISO起草一份通知分發(fā)各有關成員團體提出意見;⑤起草一份協(xié)議書送該第三方團體審核;⑥ISO中央秘書處負責與該第二方團體簽署協(xié)議并授權執(zhí)行;⑦ISO中央秘書處與成員團體各50%比例提取版權所得的收入。 (三)保護ISO知識產權指南 該指南是由ISO信息系統(tǒng)和服務委員會(INFCO)市場營銷小組制定、理事會于1996年批準的文件。指南的宗旨是為了更好地保護ISO的知識產權,從而也保護ISO成員團體的知識產權而制定的一系列文件。其主要內容是:宣傳ISO的出版物是受版權保護的文件;保護ISO出版物不受侵犯,其方法是采取水印紙法或彩色邊線法:為處理復印問題制定明確的操作程序,包括必須簽訂一項復印協(xié)議,凡是復印的文件應有授權單位的蓋章和對違法者實行制裁。 (四)ISO標準、最終國際標準草案、國際標準草案、工作文件和委員會草案的版權保護 關于ISO工作文件也要受到版權保護的問題最先是由ISO/INFCO營銷小組提出來的,
其實施細則正在審議之中。提出這個動議的背景是,根據WTO/TBT的原則,標準化工作應當加強其透明度,這樣就使本來處于內部制定程序中的國際標準草案不得不公布于眾,導致的后果是影響ISO國際標準的銷售量。另一個原因是國際標準的制定從開始階段就要采用電子化工具或進入WEB服務器,所以ISO有必要制定上述文件。
ISO有關版權保護方面的規(guī)定的基礎是兩個國際文件,一個是萬國版權公約,另一個是伯爾尼版權公約。二百多年以來,版權方面的法律為保護知識產權提供了強大的支持,為繁榮創(chuàng)作、保護作者和讀者的利益、傳播人類的知識、增進各國文化和技術的交流以及人們的相互理解、保護工業(yè)界的技資、促進標準的應用和保護標準化機構的正常運轉起著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正是認識到了版權保護的重要性,ISO最高層決策機構才以十分敏感的嗅覺和長遠的眼光和緊跟時代的步驟制定出了這一系列重要文件,這對指導各成員國的工作無疑將起著有力的推動作用。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fā)展,國際標準的版本形式正在由傳統(tǒng)的紙張形式進入電子形式,ISO以及其他國際和國家一級的標準化機構的銷售收入,也將由以紙張文本為主改為以銷售版權為主。 |